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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属性

  股权是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后,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四条是这样规范股权的,“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中对公司股东权利的这一规定,是有关公司法律规范中对股东权利的最为明确的规定,也是法学理论对股权进行研究的重要依据。

  在股权研究中对股权内容的分析一般将股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两个部分。所谓“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所谓“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那么结合《公司法》条文来看,“自益权”实际就是指《公司法》第四条中所规定的“资产受益权”,“共益权”实际就是指“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股权内容分析角度来看,将股权进行“自益权”与“共益权”分类,有助于对股权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但将股权进行“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分类,对于股权属性的分析则存在消极影响。从形式上看,“自益权”与“共益权”是两类权利,“自益权”是有关股东自己利益的权利,“共益权”则是有关公司利益的权利。股权的这一分类,将股东获得自身直接利益的权利和管理公司的权利割裂开来,往往使人产生这两项权利性质不同的错觉。有人会因此错误地认为“自益权”是财产权利,“共益权”则是非财产权利。诚然,股权的内容从形式上看与传统的财产权内容存在区别,尤其是将股权根据其表象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个部分后,其“共益权”部分孤立地看,与一般的财产权利的内容差异更为明显。因为“共益权”表现为对公司的管理权利,具体包括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选择管理者等,直接反映股东对公司利益的追求。但实际上“共益权”与“自益权”一样,属于股东的财产权利。

  股权的原始取得是源自股东的投资行为。股东完成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在公司设立后,取得公司的股权。投资是股东取得公司股权的重要途径,也是股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任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唯有通过投资行为,通过向公司出让自己的财产权利,才能取得公司的原始股权。因此公司的原始股权是股东投资到公司的财产转化而来的,其财产属性显而易见。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具体法条内容为“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转让”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财产。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让我们对股权的财产属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对公司法有关股权内容的规定进行分析,更有利于我们认识股权的属性问题。前面提到的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是“所有者”的权利。我们知道,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由公司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股东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既股东在完成出资后,不再是其出资财产的所有人。同时,根据民法学“一物不二主”的原则,也让我们可以确定,公司法所称的“所有者”不是针对股东自己所投资本而言的。因此,我们认为这里所称的“所有者”应当是针对公司而言的。另一个方面,股东的权利是针对公司整体的权利,并非针对公司的某部分财产,这就更加明确了公司法中“所有者”权利的指南。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是将公司作为“所有者”权利指向的客体,由股东对其享有“所有者”的权利。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股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对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