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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

  为推进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改组方填写《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意向表》,附有关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征得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意向表》及上述相关文件(其中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还应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汇总后,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由项目部受理)。

  三.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有关部门对改组意向提出意见。

  四.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根据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的意见,公开发布改组信息,广泛征集境内外投资者。

  五.改组方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竟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

  六.改组方向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提出改组申请(由生产发展部受理),同时被改组企业或投资者向外国投资服务中心提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由招商部受理)。属于天津市审批权限范围的,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文件10日内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通过有关部门共同做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批复;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改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依法分别转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

  七.改组后的企业或投资者持改组申请和外国投资企业设立申请批复及批准证书等文件按照登记管理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登记手续;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八.改组方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及有关文件向天津产权交易市场办理国有产权交割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委托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验资报告。改组后企业用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手续。

  九.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

  十.改组方转让国有产权、债权或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其所收取的受益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十一.本办法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3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