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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根据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5]71号《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6]6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2]16号《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天津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监察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六部门联合下发的津财企一[2002]22号《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天津产权交易市场章程》,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各产权交易分市场、事务所及从事产权交易相关的经纪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交易地点: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61号天津产权交易市场内。

  第四条交易时间: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如有变化见市场公告。

  第三章交易主体

  第五条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

  第六条产权交易出让方须是产权或与产权有关的权能拥有或享有者。企业产权出让方指企业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和对该企业的直接拥有出资权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产权交易受让方是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产权交易主体不受住所、注册地、企业类别或性质的限制。

  第四章交易范围

  第九条交易范围为: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产(股)权整体或部分的有偿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四、企(事)业单位产(股)权有偿转让;

  五、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改制而发生的产(股)权有偿转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产(股)权的交易活动。

  七、其它各类经济实体的产(股)权交易活动也可进场交易。

  第五章交易方式

  第十条交易方式:

  一、协商议价交易。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挂牌公示后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招标竞价交易。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拍卖竞价交易。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出、受让方应委托具有代理资质的会员单位填写委托代理协议,并对被代理方的要件进行初审。据实填写产权出让或受让登记表。产权交易市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出让方或受让方的产权享有资格、法律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的再审核的监管。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提供以下文件:

  企(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要件

  一、出让方需提供:

  1、出示营业执照正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国有企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5、企事业代码证复印件;

  6、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出让的决议;

  7、出让单位报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及批准文件;

  8、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9、国有企业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财政局批复;集体企业提供:产权界定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10、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

  11、出让标的中涉及土地、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2、出让标的物是否设定抵押、担保的合法证明;

  13、企业整体转让需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二、受让方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复印件(加盖公章);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要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事)业代码证复印件;

  5、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受让的决议;

  6、受让单位给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及批准文件;

  7、受让单位出具其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

  三、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核查合格者准予交易。

  第十二条挂牌上市。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时间为7个工作日,7天内任何一家收购方只能申请收购不能摘牌签约。

  第十三条洽谈。

  客户经过会员、市场及经纪机构中介,就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洽谈。

  第十四条交易成交。

  以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为底价,国有产(股)权转让价格在评估值90%以下的必须按规定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产权交易方式可采用协商议价、招标竞价、拍卖竞价不同方式确认成交价格。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公证。

  产权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后,每周二、四下午在市产权交易市场主持下交易双方订立交易合同(一式五份),进行公证。

  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的名称、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三、交易标的。

  四、交易成交价格及附加条件。

  五、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被出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七、交接事宜。

  八、被出让企业的职工安排。

  九、交易税费的负担。

  十、保证金条款。

  十一、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的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仲裁。

  十四、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第十六条结算交割与鉴证。

  按市政府津政发[2002]年16号文件及津财企—[2002]22号文件规定,交易双方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统一结算,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并凭“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动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交易项目成交结算后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七章自营交易

  第十七条在市场进行自营交易的,各自会员单位可委派交易员进场交易,并对交易员的一切交易活动负责。

  第十八条交易员必须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发给《交易员证》,并在市场登记方能参加交易。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自营买卖企业产权需单独设立帐户,其资金不得与客户资金混用。

  第二十条会员单位自营收购产权,经过“包装”(注入资金、技术、管理等)拆零或拼装后允许再上市交易,但仍需按市场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代理交易

  第二十一条代理交易是指经纪机构会员单位接受其它单位(客户)的委托并指派其交易员在场内代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未经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纪组织,不得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经纪业务。需要交易时,只能委托经批准具有代理资质的会员单位及具有产权经纪资格并通过市工商局年检合格的经纪机构代理交易。

  第二十三条客户可以自由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必须对被代理方负责,代理机构有为其客户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代理机构同时接收同一标的的出售和收购委托。

  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在委托期内将成交情况通告客户如在有效委托期内未能成交,则委托代理关系自动解除。

  第九章报价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采用报价方式。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报价。

  第十章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的结算必须在市场内统一结算。

  第二十八条市场结算在银行开设资金结算专用帐户和统一结算帐户。

  第二十九条产权交割应以出让方和受让方所委托的经纪机构代行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条出让方和受让方,应保持转让产权的完整,确保转让标的内容的一致性。搞好产权的移交。

  第十一章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一条产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及与产权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因产权交易合同或其它成交文件的成立解释及变更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市场主持下协商调解解决。

  第三十二条争议各方协商调解无效可依据合同和其它成交文件中的有关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三条争议各方合同没有仲裁规定,事后又无仲裁协议,则可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解决。

  第十二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经纪机构违反市场有关章程、规定和交易规则的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市场可根据违规的轻重与情节,予以纠正,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场”工作人员适用上述条款。

  第三十六条对“市场”处理结果不服的,由当事者可以提请“市场”上级主管机关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天津产权交易市场。

来源:天津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