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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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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落实《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提出的“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软件骨干企业”的要求,以及《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软件骨干企业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原《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火字[2001]60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鼓励地方政府和高新区进一步加快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发展,鼓励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加强对软件技术开发和软件出口骨干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26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火字[2001]60号)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中国软件企业的发展,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文件《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归口管理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申报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首先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已办理入软件基地手续,并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二)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在近三年内承担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并已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

  (三)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硕士以上学历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占10%以上;

  (四)企业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近两年内无知识产权纠纷败诉记录;

  (五)已建立软件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中长期企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报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年总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收入占4000万元以上,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60%以上。

  (二)上年度出口额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75%以上,并且软件年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

  (三)在当地软件产业发展中起着支柱作用,其软件销售收入每年都有较大增长,并连续两年在当地名列前两位。

  第五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填写申报表;

  (二)软件基地推荐,经省(市)科技厅(委、局)审核盖章后,由软件基地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考察;

  (四)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批,对符合本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三条与第四条的软件企业颁发软件基地骨干企业证书及标牌。

  第六条经认定的软件基地骨干企业,可优先得到国家火炬计划等国家有关科技项目和政策的支持。当地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对软件基地骨干企业进行审核,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出现严重问题者,将摘牌并不再认定为软件基地骨干企业;对合格者颁发新的证书。

  第八条软件基地骨干企业如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更名、迁移或歇业的,在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后,须重新申报认定。

  第九条本认定条件和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