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