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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现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崐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良好交易环境,深圳市金牛金属现货网络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场内的一切交易活动。
第三条参与本市场交易的会员、交易者和本市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场所、时间
第四条本市场交易采用分散报盘、集中撮合的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
本市场交易集中撮合系统设在深圳市振华路十一号海外装饰大厦B座,分散报盘系统分别设在各会员指定地点。
第五条本市场的交易日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品种的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易品种:经本市场核准交易的金属现货。
第七条交易品种的质量、计量、计价标准和包装等条款由各品种具体合同规定。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
第八条交易方式:本市场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公开竞价的原则,以会员分散报盘,计算机集中撮合成交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交易程序:
(一)交易员将设在本单位的会员报盘系统与本市场集中撮合系统联通。
(二)交易员根据会员交易指令,通过会员报盘系统将报盘输入本市场集中撮合系统。
(三)报盘输入本市场集中撮合系统并被确认后,视为有效报盘。
(四)报盘当天有效,没有成交的有效报盘,交易员可以随时撤消和更改。
(五)市场集中撮合系统对有效报盘进行自动撮合成交,报盘一旦成交,将向有关会员报盘系统实时返回成交信息。报盘成交后不得撤消或更改。
(六)交易员应通过计算机网络,每日直接从市场指定的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读取有关本会员的成交合同数据,并进行核对。
(七)会员对有关成交合同数据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9:00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市场交易管理部门提出;否则,本市场视作会员已确认前一交易日所有成交合同数据,会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八)本市场交易管理部门接到会员对前一交易日合同数据提出的异议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确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所造成的成交数据有误,本市场有权宣布相关成交合同无效,并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九)对成交的当天和一天交割合同,会员如对成交数据有异议,应在成交后的半小时内提出,本市场核查后作出相应处理。
(十)本市场将实时向外发布有关交易信息。
第五章交易员
第十条交易员是指受会员法定代表人委派,经本市场培训考核合格,代表会员参加交易的人员。交易员需将会员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交易员资格证明交本市场备案。
第十一条交易员在本市场的一切交易、结算、交割等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员所在会员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行为,由会员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交易员必须分别对自营和代理的每笔交易作详尽的记录,由会员归档保存五年以上,以备事后查证。
第六章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场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市场交易及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场对每个会员的报盘系统给出唯一的系统操作密码。操作密码由会员的交易员保管。交易员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操作密码。会员对操作密码的使用负责。
第十五条本市场对每日成交等原始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归档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本市场建立保密制度。本市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人私自透露不应公开的交易情况、交易信息、客户资金状况等。
第十七条本市场对会员成交、待履行合同、资金状况等保密资料的查询设立严格的管理程序。无关人员一律不准查询会员的合同和资金状况,因业务需要进行查询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章代理交易
第十八条代理交易是指受理客户委托、从事现货代理业务的会员以自己名义代理客户进行的交易行为。会员的交易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客户只能委托会员进行现货买卖。
第二十条从事现货代理业务的会员在受理委托时应将本市场的定金、交易手续费等的收取标准以及代理费用标准告知客户,并应主动向客户提供交易情况及价格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市场有权对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的代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从事现货代理业务的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责,客户与本市场不发生直接关系,但客户有向本市场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八章合同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是指在本市场交易的现货合同。合同的交易以实物交割为目的。合同实行无纸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市场按交易定金收取方式不同,将合同分为三类:
第一类合同:只收取初始定金;
第二类合同:不仅收取初始定金,而且当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还要收取追加定金;
第三类合同:不收取交易定金。
第二十四条本市场对每一类合同制定统一范本。各合同具体条款中质量、品牌、交割地等的确定,实行由会员提出,本市场核准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交易定金由本市场在合同成交时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定金是买、卖双方履约的经济保证。买、卖方履约后,交易定金由本市场结算机构进行清退。
第二十六条交易定金分为初始定金和追加定金。初始定金(约为成交金额5%)在合同成交时,由本市场向买卖双方收取,并存入本市场结算机构的帐户。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初始定金比例予以调整。
追加定金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化造成初始定金不足,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出现亏损时,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所必须补足的交易定金。
第二十七条本市场对第一类合同的管理方法为:
(一)当合同成交时,本市场按一定比例向会员收取初始定金。
(二)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本市场不再向会员收取追加定金。
(三)当合同出现违约时,本市场将没收违约方的初始定金,并将此初始定金赔付给另一方。同时本合同终止,双方不再追究其它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市场对第二类合同的管理方法为:
(一)当合同成交时,本市场按一定比例向会员收取初始定金。
(二)当市场价格出现变化,导致会员帐面出现浮动亏损时,本市场将收取追加定金。当会员的追加定金没有按规定到帐,而且风险率≤-40%时,本市场将采取强制转让的措施。强制转让所造成的损失和有关费用由该会员承担,因强制转让无法实现所造成的损失也由该会员承担。会员的风险率为会员资金余额与其所持所有第二类合同的初始定金之比。
第二类合同交易中,当出现某交易品种价格同向连续涨停板(或跌停板)时,本市场有权对该品种盈利最大的合同采取强制减仓措施。
强制转让、强制减仓的具体做法,本市场另行制定有关操作细则。
(三)当合同出现违约时,本市场根据下列各款进行处理:
(1)买卖双方会员任何一方违约,由深圳市金牛金属现货网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简称市场公司)代替违约方履行合同,与此同时,本市场及市场公司有追究违约方责任的合法权利。由于违约所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以及市场公司代替违约方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2)会员受理客户委托进行买卖时,如客户违约,本市场视为会员违约并追究受托方即会员的违约责任。会员自行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
(3)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从违约方定金中扣除,不足抵偿损失时,本市场及市场公司有权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第二十九条本市场对第三类合同的管理方法为:
(一)当合同成交时,本市场将记录所成交的合同并监督其执行;
(二)当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违约方追索。
第九章价幅与价格
第三十条本市场将根据不同交易品种和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和公布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价幅)。
价幅原则上控制在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当交易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时,本市场有权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各交易品种每日开盘价是该合同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各交易品种每日收盘价是该合同收盘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三十二条各交易品种每日结算价,由本市场根据该品种当天交易情况及相关市场的价格确定。结算价是计算价幅限制和追加定金的依据。
第十章指定仓库与指定仓单
第三十三条本市场将在各金属现货主要集散地设立指定仓库,作为现货合同的实物交收、保管场所。具体合同中对实物交收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指定仓库的设立实行仓库申请,本市场审核批准制度。对与本市场相关的业务,指定仓库必须严格遵守本市场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本市场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本市场对指定仓库实行年审制度。
第三十五条会员必须对进入指定仓库的货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会员要求开具指定仓单时,必须按规定向指定仓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指定仓单是由本市场监制、指定仓库签发给会员的记名实物所有权凭证。指定仓库应按规定严格审核会员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货物,并对所签发的指定仓单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指定仓库保管与本市场交易有关的货物、开具指定仓单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本市场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结算
第三十八条本市场实行统一结算制度。所有会员交易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市场指定的结算帐户。
第三十九条本市场实行每日结算制度,由市场公司:
(一)核对每日交易数据,划转会员的交易定金和交易手续费;
(二)对转让的合同进行盈亏预结算,清退买卖双方交易定金;
(三)根据每日结算价,对合同的追加定金进行清算;
(四)对合同进行实物交割结算。
第四十条市场公司与会员关于交易定金和实物交割结算资金的收付在市场公司指定的结算帐户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本市场对全部结算帐簿、凭证保存五年,会员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结算情况进行查询。
第四十二条会员必须设立交易结算帐簿,记录交易结算情况,以备监督和查核。
第四十三条本市场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本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本市场出现风险所带来的结算亏损。风险准备金主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其比例由本本市场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四条本市场对结算的具体业务方式和程序另行制定有关细则。
第十二章交割
第四十五条交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合同买卖双方在本市场指定机构以指定仓库的指定仓单与货款交换的方式办理交收手续。具体合同中对交割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市场各品种的实物交割期限、货款结算日期、实物溢短限制等按各具体合同及交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调解、仲裁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本市场、市场公司、会员、客户等之间因交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自行解决。
第四十八条本市场、市场公司、会员、客户等之间因交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自行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其它仲裁事项依照国家仲裁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市场、市场公司、会员、客户等之间因交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并且没有在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下列行为均属本市场的禁止行为:
一、单独或合谋使用不正当手段,严重扭曲市场价格,扰乱本市场交易秩序的操纵市场行为;
二、超越代理权限,擅自挪用客户资金;
三、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阻碍本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不按合同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
五、拖欠应付或寄存的各种款项;
六、本市场员工参与合同买卖;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场各项规则、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市场有关规定的会员,本市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停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五十二条若本市场会员、交易员及本市场员工违反本规则及本市场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本市场有权依据本规则和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会员及交易员的处罚,本市场将以书面方式通知被处罚会员。
第五十四条凡发现本市场员工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偏袒、泄露机密和误导会员交易行为的,任何人都可向本市场或有关部门投诉,本市场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者。
第五十五条交易员和本市场员工因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2000年3月20日本本市场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市场理事会。
来源:金牛理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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