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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交易代理费收费标准

  津产权综字[2004] 90 号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2]16号《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津财企一[2002]22号《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市物价局津价费[1999]483号《关于重新核定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的精神,维护天津产权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充分发挥代理机构积极性,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经研究,对场内会员代理机构收取产权交易代理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一、继续执行市物价局津价费[1999]48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任何经纪机构不得超标准收费。即:

  1、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单方收取6‰;

  2、交易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单方收取8‰;

  3、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方收取10‰;二、为鼓励企业进场交易,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产权交易市场继续实行鼓励进场,减半收取经纪代理费的优惠政策。即:1、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单方收取3‰代理费;

  2、交易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单方收取4‰代理费;3、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方收取5‰代理费;对特困企业在减半收费规定的基础上,在本收费档次内可再优惠1‰。即:1、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单方收取2‰代理费;2、交易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单方收取3‰代理费;3、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方收取4‰代理费;任何代理机构和部门不得低于此标准收取代理费。凡是低于此标准不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的,市场不予受理,并要求其重新更改委托代理协议。三、对承担债务、企业净资产为负值需零价位转让的,每笔交易单方代理费的收取不得低于2000元。对虽有净资产,但交易额较小的,每笔交易单方代理费的收取不得低于1000元。四、中央企业产(股)权转让,对出让方按交易额的万分之四至千分之一收取交易代理费。对受让方交易代理费可参照天津产权交易市场的收费标准执行。五、拍卖机构进场交易及收取代理费的规定。1、由拍卖机构自行受理的拍卖业务,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由市场相关部门按交易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其他经纪机构不再接受委托。2、经市场挂牌转为拍卖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均需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拍卖成交后,可按市场规定收取交易代理费。收费标准比照上述标准。对竞买不成的代理收费,代理机构可事先和委托方协商补偿办法。六、附则:1、本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场内具有产权交易代理资格的会员单位。2、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期发布的津产权综字[2003]1号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3、已在产权交易市场登记挂牌运行中的;经纪代理机构前期撮合,买卖双方已达成代理收费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收费标准执行,但须在12月18日之前到产权交易部进行备案登记,市场按遗留问题处理。明年1月1日起不再处理类似的遗留问题。为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请各入场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标准,对违反公平竞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会员单位代理资格。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200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