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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租赁业将有据可循

  商务部日前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共23条,将于2005年3月5日试实施。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同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第三,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