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天津 > 会员专区 > 申请会员 正文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津政发[1995]71号《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6]6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2]16号《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监察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六部门联合下发的津财企一[2002]22号《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大会通过的《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并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批准的单位和机构。会员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依法从事产权交易经营代理中介咨询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金融机构、各类投资机构、产权经纪机构(产权经纪机构的审批按规定办理)、企业和企业集团、境内外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各类商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承认中心章程,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第四条 会员分为场内席位会员、场外会员、。

  一、场内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服务会员。场内交易会员可以做产权交易的经营(经批准)和代理中介咨询业务。从事兼营自营经纪业务的会员单位,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场内服务会员是为产权交易作配套服务(评估、审计、验资、公证、法律拍卖等)的;

  二、场外会员包括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及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三、可以做产权交易经营和代理的会员单位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只能接受一方(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且必须进场交易;

  四、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可以代理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如与系统外发生产权交易时,只能代理本系统或区域一方。另一方由场内交易会员代理。

  第五条 申请入会会员单位,要提交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一、入会书面申请;

  二、填写《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地点房产证明复印件;

  七、产权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5――8人)。如不具备请上交如下材料办理手续:

  (1)填写《经纪人资格培训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寸免冠相片3张。

  (3)身份证复印件2张。

  (4)缴纳培训费用。

  第六条入会审批程序。

  一、“中心”在收到申请和有关文件后10日内完成对其资格的审议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入会审批权归“中心”。市场管理部将初审意见报“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批准后生效;

  三、市场管理部应30日内书面通知新增会员,完成入会手续;

  四、新增会员入会后,并在下次会员大会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新增会员享有会员的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中心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一、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易场所。为入场会员提供办公席位,办公桌椅、电脑、电话等;

  二、提供产权交易信息;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会员单位在产权交易网上公布、介绍各会员单位情况,并可查询产权交易网信息;

  四、免费提供每期《产权导刊》及有关报纸、杂志。并在相关刊物上刊登各会员单位情况;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本市和全国各产权市场)及出国考察。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听取中心工作报告,对“中心”重大事项有提议、监督、表决的权利;

  二、会员享有“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

  三、经批准允许从事产权交易的会员单位可以从事产权交易的经营和代理。有权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交易代理费(交易佣金)。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代理本系统内的产权交易不能收费;

  四、场内会员有权使用“中心”计算机网络的软硬设施。场外会员有权利用“中心”计算机软件系统;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要提前三十天向“中心”提交申请;

  六、会员可以优先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类活动。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产权交易活动。遵守中心章程和“中心”所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要对自己的经纪行为承担责任,及时向“中心”反馈产权交易信息,并对提供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产权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费、交易代理费;

  (一)会员费:每年第一季度内缴齐当年会员费。

  1、会员单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即:场外会员7500元,场内席位会员12500元。

  2、按市政府津政发[2002]16号文规定,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及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入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暂不收取年会费。

  (二)交易代理费:会员单位应收取的交易代理费统一由“中心”结算、代收、代转。

  五、接受“中心”在产权交易业务方面的日常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其他相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当年年检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报告: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变更章程;

  三、增减资本额(注册资本);

  四、法定代表人、经纪机构负责人变更;

  五、办公地点变动;

  六、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七、其他需向“中心”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对违纪、违约的会员单位“中心”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章程》、《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条款予以纠正,视情节严重报有关部门处理。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在产权交易中心外进行产权交易的;

  二、与他人合谋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会员单位、产权交易中心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规则》的;

  四、未按时足额交纳会员年费,在两年以上的(含两年);

  五、其他非法从事产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

  第十四条取消会员资格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