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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3日,《国有资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部在讨论和追问中酝酿了15年的法案由此正式进入立法通道。
草案第二章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内容包括,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草案同时也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据起草小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介绍:"草案把国资委的监管权限剥离出去了,监管资格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检察机构、立法机构、审计机构、社会监督机构承担。"
李曙光教授建议,可以考虑在监察部下设国有资产监察局。他说:"国有资产的监管,一般来说与私营企业的监管是一样的,政府负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公共服务,而这种公共服务应该是针对所有企业的,不管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但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国有资产比较庞大,这一部分的违法犯罪可能会比较突出,所以,我建议在监察部里专门设一个局,来管理此项内容。"
国资委成立五年来,进行了国有企业重组等一系列的工作,随着一项项企业改革重组计划尘埃落定,不断有专家建议,各级国资委的工作重点须向国资管理的空白领域延伸,这恐怕是各级国资部门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自身要面临的重大转型问题。
于是,有专家称,"特设机构只是国资委的暂时身份,国资委最终将是一个由国资法给予认定终极身份的法定机构。一旦国资法出台生效,国资委就将脱离国务院序列,成为一个独立的、直接的、只对国资法负责的机构。"
另外,对于国资法的框架,李曙光教授建议:"建立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和司法人五种角色,即由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以及政府作为委托人;由几个国资委(经营性资产国资委、金融国资委、资源性资产国资委、行政事业资产国资委等)作为出资人;由国有控股公司作为经营人;由独立的政府机构出任监管人;由司法部门履行司法管辖职能和司法救济的程序。处理好这五种角色的关系,五种职能相分离,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并实现国有资产的股东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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