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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罗薇
2007年冬日的乔家大院被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波彻底搅乱了。乔家大院一名职工接到在县政府工作的朋友打来的电话,被告知乔家大院让县政府卖掉了。
乔家大院位于山西省祁县乔家堡村,又名“在中堂”,是清代著名商业金融资本家乔致庸的宅第,始建于清代乾隆年间,以后曾有两次增修,一次扩建。经过几代人的不断努力,于民国初年建成一座宏伟的建筑群体,集中体现了我国清代北方民居的独特风格,素有“皇家有故宫,民宅看乔家”之说,誉满三晋,名扬全国。
1965年,乔家大院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85年,祁县人民政府利用这所古老的宅院成立了祁县民俗博物馆,1986年11月1日正式对外开放。自《大红灯笼高高挂》、《乔家大院》等影视剧在这里拍摄并热播后,每年慕名而来参观的中外游客达数百万人次。
乔家大院差点被卖掉
2007年12月20日上午,在祁县县政府大院,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中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作为甲乙丙方,就乔家大院旅游景区投资开发建设及后续经营事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三方拟共同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乔家大院及周边地区的项目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甲方以乔家大院经营权评估作价入股,乙、丙方以货币出资入股成立新公司,三方股权比例分别为25%、50%、25%,经营期限为20年。其中,甲方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为李丁夫,是祁县2007年6月新上任的县长。
乔家大院所有的员工都被这个消息弄懵了,在关系到乔家大院和上上下下100多名员工前途命运的签字仪式上,没有乔家大院的一个人在场,甚至在此之前竟没有一个人知道此事。
当日下午,县政府才打来电话让馆长和职工代表到县里去一趟。在职工代表的一致要求下,有关领导才出示了这份《乔家大院旅游景区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合作意向书》,拟成立的新公司注册资金4000万元,项目投资额2亿元,合作后将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职工代表当即提出诸多疑义,如乔家大院是不是被卖掉了、这样的转让是否违背了《文物保护法》、转让后博物馆的员工如何安置‥‥‥对此,县长李丁夫给出的回答是:乔家大院并没有卖,只是进行经营权转让和招商合作。原则上接收所有员工。而当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李丁夫竟让职工去咨询他的律师。带着对转让的疑惑、对乔家大院的担忧和对前途的不安,职工们从县政府回来后立即整理资料,将有关情况向山西省文物局、国家文物局进行了反映。
2007年12月26日,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处长许高哲、晋中市文物局副局长梁秀娥等6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抵达祁县调查乔家大院事件。与此同时,祁县政府的一份《关于祁县乔家大院经营权委托管理的请示》报送到山西省政府。而按照程序,请示报告应该在相关工程启动及意向书签订之前进行上报,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并提前召开专家论证会,祁县政府“先斩后奏”,自然是没有履行任何相关程序。
调查组在听取了祁县政府领导的汇报和调研后认为:第一,此举违反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作为企业经营,更不能私自转让;第二,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门票收入属事业性收入,应该完全用于文物保护,而“在意向书中,约定每年只上交政府1000万,也不合法”。调查组还发现,祁县政府在确定三家合作公司之前,并未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调查结束后,乔家大院经营转让行为被省文物局叫停,调查组的报告也反馈至省政府。
2008年1月22日,山西省政府对祁县政府的请示做出批复,认定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意向属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精神,并取消祁县县长李丁夫“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资格。批复同时指出,同意地方政府采取招商引资等吸纳社会资金的办法,对乔家大院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但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虽然这场风波依靠100多名员工层层上访,最终以违法行为定论得以及时制止,但它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还远未解决。
对祁县政府的质疑
(一)围绕乔家大院经营权的风波已不是第一次。
2002年底,祁县主管旅游的胡副县长来到乔家大院,向职工宣布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改制,和渠家大院、九沟风景区一起并入祁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这位胡副县长。当年,文物保护法刚刚出台,明确规定文保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乔家大院职工当时通过短信、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县、市、省文物局反映情况,得知消息的山西省文物局当天就抵达了祁县,两日内下发文件,叫停了这次改制。
在经历了这一次不光彩的改制后,祁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乔家大院负责开发的旅游景点周易民俗文化宫并入公司,并从乔家大院每40元钱门票收入中取走8元。事后,博物馆领导和部分职工被叫到县纪委谈话。当年12月,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负责人被调离。
据博物馆馆志载,2000年前后,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投资近2000万元,分别修建长370米、宽16米的水泥硬化主干道一条、三星级宾馆一座以及9000平方米的水泥停车场一处。2002年,旅游业成为祁县第三产业的龙头,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在祁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编制乔家大院旅游区规划。2002年后的五年里,乔家大院相关旅游开发计划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07年7月9日,工程正式开工,这个以“德兴堂”恢复工程为前期工程的项目,被当地电视台称为“我县旅游产业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而乔家大院一副馆长说:“县里搞乔家大院景区建设,并没有让我们职工参与,我们都是在工程动工以后才知道的。”
无论是修整动工,还是改制经营,都必然会牵涉到乔家大院的每一位职工,而祁县政府却每每都避开视听,完全不顾职工的知情权,独断专行,不知这种做法其中有何隐情?
(二)每年几千万的门票收入哪里去了?
自从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获得成功后,乔家大院也一夜成名。1989年,乔家大院的年游客接待量为8万人次,到了1991年就达到15万人次,门票收入突破20万元。随着电视剧《乔家大院》的热播,2005年,乔家大院的门票收入为1200万元,2006年一跃为3100万元,旅游综合收入为1.8亿元,同年当地签约招商引资项目13个,总投资20.99亿元。
而祁县县长李丁夫提出,此次经营权转让是县政府对乔家大院及周边景区的综合整治开发工程,并非简单的经营转让。乔家大院虽然是国家重点文保单位,但近两年国家并没有投入。而山西省已将乔家大院列入2012年申遗预备名单,亟需对周边景区进行整治和开发。2007年,祁县为开发乔家大院已投入1000余万元,目前仍欠村民拆迁款及工程款近2000万,已经难以为继。李丁夫还表示,乔家大院表面上很热闹,很红火,其实欠账很多。政府每年都需要投入200多万元维持运行,甚至连职工的养老保险都交不起。
那么,每年几千万的门票收入都到哪里去了?
(三)与国家文物保护法相悖。
这次违法的意向书规定:乔家大院的营业收入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归公司所有。
乔家大院目前门票定价40元,据乔家大院一负责人介绍说,现在已经准备上调,如果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门票收入翻一番是很有可能的。如果按年收入2500万算,新公司获得经营权的20年里,仅门票收入就是5亿元。按照意向约定,新公司前期投入2亿元,每年上缴县财政1000万元文保管理费。剩下的收益按股权比例分配。按20年计算,新公司最终将获收益1亿元。同时,除了乔家大院经营收入以外,景区新建商铺销售收入、相关产业的物业管理费、停车场收益以及景区古建筑修复区的经营收入,都将归新公司所有。这样看来,新公司的收入更是无法计算。
而据乔家大院方面介绍,目前,乔家大院除每年向县政府缴纳相关费用三四百万外,剩下的门票收入全部用于乔家大院职工工资和相关文物保护。按年收入2500万计算,20年里,除去员工工资和上缴费用,仍有3亿多的资金可用于文物保护。如果新公司获得经营权,以20年内的收入来衡量,每年只上缴1000万元,作为国家文物保护的乔家大院,国有资产被贱卖毋庸置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餐馆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规定:“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作为企业,追求利润的本质与保护国家文物的职责显然冲突,文物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四)是保护还是破坏文物?
这份意向书还规定,乔家大院的规划、拆迁、建设、商铺销售、景区经营管理等由新设立的公司经营。
据乔家大院职工反映,乔家大院邻近的一个院落修复工程正在进行中,但是因为政府要建新院落,乔家大院的一段院墙被“挤占”了,新院落的墙与以前乔家大院的一个院墙紧挨着,由于两段墙不平行,部分旧墙已被新墙所替代。这样的修复工程显然与文物保护的实质背道而驰。
(五)祁县政府与新公司的关系受怀疑。
祁县政府表示,此次项目招商经过慎重选择,“绝对阳光操作”。然而,祁县县长李丁夫作为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与中央“党政机关不得开办企业,党政官员不得兼任企业法人”的规定严重背离。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出具的资料,上海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法人代表单九良在山西太原涉足房产、期货以及担保等行业。重庆中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山西的相关投资记录,而当地报道称其“与上海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两个公司此前能跟祁县政府产生关联的,就是单九良2002年曾在晋中市榆次区成立山西榆次老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丁夫当时正在晋中榆次区任职,分管旅游。如此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得不让人对三位合伙人的关系顿生疑窦。
文物单位是一块肥肉
其实,不仅是祁县政府想这样做,很多既是文保单位又是名胜景区的地方都想这么做。这种由公司或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虽然违规甚至违法,但在经营、融资等方面却是解渴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块前景看好的肥肉,商人们都想咬上一口。从2000年山东“水洗三孔”事件、2003年武当山大殿火灾、2005年河南内乡古县衙被“卖”风波及金山岭长城经营权出售风波,到2007年乔家大院经营权转让风波,国家文物遭遇被企业化改制已经不是一两个独立的事件了,原因就是改制后本应属于国家的财富就会流入“私人”口袋。
国家文物是不可复制的宝贵财富,现有的经营权,只是保护前提下的“副产品”。如果只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和文物保护的责任,那么权属结构的变更,势必给文物保护带来很大的风险。
频发的破坏文物古迹和变相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应该引起文物、旅游以及国资、产权、立法等相关部门的高度警觉了。国家文物的保护需要资金,也需要监管。如何既把握法律法规的原则,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让监管体制、经营体制、赢利机制和保护机制形成一个有效的良性循环,是已经摆上桌面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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