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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费【2008】254号关于调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津价费【2008】254号

  关于调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津产权综字【2008】64号)收悉。未完善产权交易服务功能,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交易成本,经研究,同意对产权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佣金

  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代理交易时向客户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佣金: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收取6‰;交易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收取8‰;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收取10‰。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向会员经纪代理机构收取一定比例代理交易服务费。

  二、手续费

  产权交易中心按成交额向交易双方各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1、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2.5‰。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5‰;

  2、成交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3‰。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2‰;

  3、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3.5‰。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2.5‰。

  三、会员费

  产权交易中心可向会员单位收取会员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会员单位每年2万元。

  四、咨询服务费

  交易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1999】483号)即行废止。

  二00八年十月九日